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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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让“团长”不继续伤人
律师呼吁:莫让影视剧摄制成为法治的盲区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团长》死人又伤人
  近日,娱乐新闻连续爆出让人无法娱乐起来的新闻,由吴毅担当总制片人、康洪雷为导演的《士兵突击》原班人马打造的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拍摄组在拍摄中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4月8日,剧组计划拍摄一场爆破场面,烟火组组长郭岩带着两名助手正在勘察现场情况,不料意外引爆了刚刚埋好的炸药,飞起来的弹片穿透了郭岩的胸口,他的两名助手也被现场巨大的冲击力震成重伤。三人被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救治,但郭岩由于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4月20日下午,剧组正在拍摄全剧中最重要的战争场面戏——南天门战役,多名“战士”要在“日军”的围追堵截下冲过长桥到达对岸。拍摄进行中,剧组临时搭建的廊桥突然坍塌,近50名群众演员受伤,截至发稿共有38人住院治疗,伤势较重的有7人。

  拍摄意外屡见不鲜
  其实,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意外事故,这样的悲剧并不是新闻,可以说是年年都有。
  2004年,演员高虎在拍《情错》时撞死了一名灯光师,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剧组的道具车刹车失灵;2005年,王晶导演的《浴火凤凰》剧组,一名56岁的替身演员在黄浦江中失踪;2007年,《集结号》剧组在拍摄一场爆破戏时,主角张涵予的大腿被炸伤;2008年,唐国强拍摄《大唐书魂颜真卿》时,意外坠马受伤,摔断四根肋骨。而所有的这些所谓的意外,最后探究的原因竟然惊人地一致,即没有保护措施或者保护措施不到位。

  事故频发的三大原因
  在全国上下都强调“安全生产第一”的大背景下,影视剧组的演职人员的生命却在“艺术”的光环下退居到了次要地位,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众所周知,对于影视公司来说,影视剧就是这些公司的一个产品,拍摄过程就是该产品生产的一个过程,而拍摄现场,则就是一个生产车间或者是一家工厂。”浙江省五联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童松青说,“毫无疑问,制片人或制片公司就应当担负起保护演职人员的生命安全的义务,杜绝拍摄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而且,影视剧的整个生产过程也毫无疑问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童松青认为,《团长》剧组连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中存在的问题非常多。他认为,剧组屡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3个:
  首先是制片人或者制片公司对于拍摄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比如爆破),没有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执行。而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其次,剧组的演职人员本身也没有从保护自身安全的角度,对剧组(制片人或者制片公司)拍摄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质疑或者提出整改要求。而《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然,演职人员(尤其是群众演员)可能并不能预见或发现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剧组更加重视安全问题。
  第三,拍摄过程中安全监管的缺位甚至缺失,是造成影视剧拍摄中安全事故频发的最大原因。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句话,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童松青律师认为,影视剧组在拍摄过程中如果能做好以上3点,相信类似《团长》拍摄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将会大大降低直至杜绝。